【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4;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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