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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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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WJ-XK-002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下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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