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1998年6月26日)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8;项目名称: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2号)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