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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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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许可

WJ-XK-0037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地方性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序号:33;事项名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计生委细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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