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0002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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