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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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CF-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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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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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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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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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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