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行政处罚
WJ-CF-0008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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