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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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CF-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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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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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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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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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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