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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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F-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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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时间报到、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等以及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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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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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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