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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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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CF-0005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2号,2014年3月27日公布,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7号,2011年7月2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文昌市

司法局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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