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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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C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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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为同一案件担任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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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2011年7月2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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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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