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
SF-CF-0002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7号,2011年7月2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依法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
文昌市
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