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7〕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10月30日印发,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海南省司法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年度考核,由公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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