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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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QT-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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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旗)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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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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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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