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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场所、负责人变更备案

发布时间:2016-06-23 10: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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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09 

公证机构场所、负责人变更备案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3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执业区域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在报请核准的同时,申请换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文件】《海南省司法厅关于下放律师公证行业有关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通知》琼司通〔2015〕150号,海南省司法厅2015年12月3日印发。)一、下放范围(一)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二)公证机构住所变更备案;(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备案;(四)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六)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备案:(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备案。二、下放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

文昌市司法局

公证机构场所、负责人变更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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