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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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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QT-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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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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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 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 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77号,2011年7月2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向拟设立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名称;(三)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四)律师事务所章程;(五)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资产证明;(七)住所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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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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