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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3 09: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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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12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文昌市司法局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备案(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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