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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

发布时间:2016-06-23 10: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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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SF-QT-0008

公证机构设立申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05828日公布,20063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223日公布,20063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五)开办资金证明;(六)办公场所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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