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2012年10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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