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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民政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发展规划、计划。

贯彻执行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定全市民政发展规划、计划,提出相关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市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监督社团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对全市性社团、跨市县社团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

负责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负责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根据规定做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调整发放工作;做好配合上级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申报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双拥、优抚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指导开展全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报备工作

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

落实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政策

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研究、规划全市双拥工作;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承办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

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活动

5

做好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维护与管理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

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协调、指导全市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拟订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政策

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6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检查汇总上报灾情,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做好全市救灾减灾工作并核报灾情

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和监督

接收救灾捐赠

管理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市县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指导开展灾害评估、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减灾宣传

市级救灾仓储管理,指导市县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

监督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7

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组织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工作和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负责全市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镇场做好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

指导各地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

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办法,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指导各地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

指导各地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负责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服务管理

8

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做好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及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地名数据库的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负责做好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及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审核村(居)委会、镇的设立、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工作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镇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指导城镇地名规划的编制实施

负责城镇行政区域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指导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陆地海岸带以内所有海域地名调查工作

9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社区建设工作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草拟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发展规划

指导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指导培训村(居)委会主任和城乡社区工作者

指导开展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指导城乡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0

配合上级部门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发行和参与本级福利资金管理工作;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全市社会捐助工作。

配合上级部门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扶持保护办法

承担对各类举报或福利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承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及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拟定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文件,指导全市各类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捐助活动

11

负责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婚姻习俗改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落实孤儿、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及儿童收养政策

执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承办收养登记工作

指导文昌市救助站工作

执行婚姻登记和殡葬管理政策,倡导文明婚俗和殡葬改革

承担全市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与审批工作

承担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指导和承办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12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

指导社会工作者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专业规范开展服务

13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4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检查、监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市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指导全市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参与老年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监制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证

增加的职责

开展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老龄产业发展

联系和指导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

指导城乡社区老龄服务工作,推动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全省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指导全市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等

15

检查、指导镇、场民政事务工作。

检查、指导镇、场民政事务工作

16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弃婴救助管理

文昌市民政局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 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 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 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 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文昌市公安局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文昌市司法局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文昌市卫生局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

文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文昌市民政局

指导各镇民政工作站、市救助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及寻亲服务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镇场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4、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某地公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 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 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 由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 然而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当地请示了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经两厅联合召开会议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 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救的被拐儿童妇女,要按属地原则,一律由公安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作 侦查工作结束后,需护送返乡的,护送工作人员按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1:1配备参加,确保护返安全 同时,两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困难和问题。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文昌市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 ,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昌市公安局

指导各派出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及时采集DNA数据核查受助人信息。

昌市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 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指导市执法局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文昌市交通运输局

指导文昌市汽车站、市动车站为市救助人员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文昌市卫生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

海岛地名管理

昌市民政局

负责陆地海岸带以内所有海域地名调查工作。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地名管理职责分工的函》

某岛甲位于陆地海岸带以内或驻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岛的地名管理归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位于陆地海岸带以外和没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地名管理工作,归所在地海洋渔业部门负责

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陆地海岸带以外所有海域地名和无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的地名管理工作。

4

文昌市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

文昌市民政局

责核实项目选址、设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打包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设计、用地等各项前期手续,统一核查并审批;负责协调指导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按照建设完成时间要求,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抽查和核查工作

1、《十四届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纪要》;2、《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某乡镇申请建设防灾多功能楼,向文昌市防灾多功能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小组分组到实地核查确定建设地点。由防灾多功能建设办公室统一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和环评手续。完成以上相关手续后,根据项目情况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报送发改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选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报送发改审批。发改批复后编制施工图纸,并有审图单位进行图审。审核合格后交由相关镇场组织施工招标,并做好建设工作。

各相关镇(场)

负责本镇项目选址、建设面积的核查和确定,提供建设土地等前期申报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负责本镇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及验收工作。提供无异议可建设的土地,出具前期手续所需要的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配合协助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多功能服务楼(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照程序对防灾多功能楼进行分批立项审批,配合民政局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抽查和核查工作。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防灾多功能楼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协助做好土地预审,环评审批,测量定点等工作。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对防灾多功能楼设施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查,依法依规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所批建的项目批后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移交工作。

文昌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并依据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申请核实并按规定拨付。负责项目资金的评审、监督和审计等工作,依法做好防灾多功能楼室内配套设施政府购审批工作。

5

殡葬管理

文昌市民政局

负责对全市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联合工商局对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迷信用品,或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制作)、经营(销售)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六条

某公司申请建立一座经营性公墓,首先得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昌市林业局

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符合性审查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

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文昌市民政局对流通领域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进行查处。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依法对公墓等殡葬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予以审查。

6

社会救助各项工作的审核审批

文昌市民政局

负责各类申请资料的收集、梳理、审核、拟审批、准备会议讨论的相关材料,会议讨论通过后,再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2、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设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5、文昌市民政局关于实施《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张某是文城镇某村委会某村人,家庭人口4人,夫妻两是残疾人,家中有2个小孩正在上学,人均月收入100元。张某现向文城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程序先由文城镇政府受理申请相关资料,然后由村、镇两级入户调查,在村、镇两级进行7天公示后,如果无异议,每月5号前上送资料到民政局社会救助室,每月5-15号民政局低保工作核查人员配合村、镇工作人员入户再次核查,经社会救助室初拟审批情况,20号左右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民政局将讨论结果公示于官方网站,7天后如无异议,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一卡通进行社会发放。

文昌市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

负责各镇、场各类申请资料的发放、填写指导、收集以及审核工作等。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经营性公墓管理是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经营性公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我市经营性公墓的墓穴规格、配套设施建设、绿化率、日常管理等情况是否符合《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检查;

(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民政局对经营性公墓进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报送自查情况、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二)查实举报问题时,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应询问,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二)经营性公墓单位自开始营业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营业未满一年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经营性公墓单位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按照规定处以责令停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以下检查监督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

4.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自查;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定点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监督检查、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年度报告审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每年5月31日前,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各自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并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赞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经营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履行以下检查监督职责:

1.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

2.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的备案;

3.负责社会福利机构资产的租赁或转让的审批;

4.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的审批;

5.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变更换主要负责人的登记备案;

6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前的申请,并报请市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进行评估处置;

7.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8.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检查;

(二)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每年3月31日前,由社会福利机构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上年度报告: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合格”和“不合格”结论。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查处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二)社会福利机构自开始运营起,每年3月31日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营业未满一年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社会团体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设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2)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3)进行非法集资的;

(4)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5)其他违法行为。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老年人优待证咨询服务

为我市60周岁以上及老年人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提供咨询服务。

市老龄办

63236156

2

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咨询服务

为我市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长寿补助金申请提供咨询服务。

市老龄办

63236156

3

惠民殡葬补贴申请咨询服务

为我市死亡的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纯二女户父母及子女、无名尸及火化对象家庭发放惠民殡葬补贴。

市殡葬管理所

63233586

4

婚姻登记咨询服务

为公民提供婚姻登记服务及提供婚姻相关问题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室

63231550

5

收养登记咨询服务

为公民提供收养服务及提供收养相关问题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室

63231550

6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服务

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室

63231550

7

孤儿生活保障咨询服务

为孤儿登记、发放孤儿生活补助金及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室

63231550

8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服务

为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服务及提供咨询和政策解答服务。

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室

63231550

9

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咨询服务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各地做好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投诉、举报等。

社会救助室

632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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