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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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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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MZ-CF-0010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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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自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
文昌市 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管理机构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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