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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4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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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CF-0010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自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文昌市

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管理机构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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