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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04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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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CF-0003

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

 

 

【规章】《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1996年6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于2012年12月14日修改)

第五条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合法证明,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文昌市

民政局

       

        对私自经营墓地,或违法出租、转让、买卖、变相买卖墓地、墓穴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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