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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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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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
MZ-CF-000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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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文昌市 民政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接收捐赠、资助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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