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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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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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给 付 |
MZ-JF-0005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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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琼民优字[2009]1号,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对优抚对象实施医疗补助包括以下方面:对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保障制度,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并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市、县(区)民政局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医疗补助。 《文昌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2009年10月9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补助程序为个人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单据向所在镇民政部门提出医疗补助申请;村委会、镇民政部门根据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拟办意见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有关股室对镇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批意见;市民政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各镇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讨论审批。 |
文昌市 民政局 |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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