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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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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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
MZ-QR-0008 |
城乡医疗救助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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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0]7号,自2010年2月2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凡属本省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 《文昌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文府办[2013]260号)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审批等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具体审核报批等服务工作。 村(居)委会根据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管理工作。 |
文昌市民政局 |
城乡医疗救助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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