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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认定

发布时间:2016-07-04 16: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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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R-0009

临时救助认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9]164号,自2009年9月2日起施行

第三款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比照低保程序办理,即: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义的要再次详细审查。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符合条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农民工,参照以上规定办理。特殊情况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

 

文昌市

民政局

 

        临时救助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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