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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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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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确 认 |
MZ-QR-0009 |
临时救助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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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9]164号,自2009年9月2日起施行) 第三款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可比照低保程序办理,即: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根据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材料不齐全的要补充材料,对初审有疑义的要再次详细审查。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乡镇)的复审意见进行抽查,对抽查未发现问题的再次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符合条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农民工,参照以上规定办理。特殊情况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 |
文昌市 民政局 |
临时救助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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