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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批全国、省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发布时间:2016-07-06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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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T-0008

 

审核报批全国、省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文昌市

民政局

 

        审核报批全国、省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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