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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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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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MZ-QT-0011 |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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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经营性公墓建设首先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经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汇集申办材料,报省民政厅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提出申请,报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
文昌市 民政局 |
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建设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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