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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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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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MZ-QT-0003 |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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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流程图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
文昌市 民政局 |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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