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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初审

发布时间:2016-07-06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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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MZ-QT-000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初审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文昌市

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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