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批复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②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③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④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⑤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申请材料:①申请书
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③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④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⑤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⑥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⑦建设资金证明
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7、责任人:林尤逵
环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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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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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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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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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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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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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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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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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3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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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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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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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统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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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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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3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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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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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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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尤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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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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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3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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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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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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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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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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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633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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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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