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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25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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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MZ-XK-0002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序号:366;项目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年第144号)

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0年第1号)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文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事项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批复

4、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①申请人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愿意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管理;②有一定数量、信仰同一宗教并使用同一语种的常住外国人;③有适合指定为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处所④有适合主持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⑤有管理规章制度,并能保证参加活动人员为外国人。

申请材料:①申请书

          ②宗教活动临时地点的产权证明

          ③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④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在安全、卫生、开放等方面符合举行宗教活动要的证明

          ⑤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⑥行政许可办理机关要求并已经公示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序号:366;项目名称: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年第144号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0年第1号)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官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7、责任人:林尤逵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建强

副科级

0898-63330761

5个工作日

审核

刘统侠

副处级

0898-63330761

5个工作日

审批

林尤逵

局长

0898-63330761

5个工作日

办结

符建强

副科级

0898-63330761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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