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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发布时间:2016-06-21 17: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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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其他类

MC-QT-0001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6号)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宗教活动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6年第4号)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由拟任用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场所征得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该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予以备案。

文昌市民族

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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