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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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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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GT-XK-0012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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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权力运行流程图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1、事项名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审
2、申办主体:单位、企业、个人
3、办理结果:审核意见
4、承诺时限:30日
5、法定时限:30日
6、办理条件: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3、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承包合同期限届满;4、用地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闲置、弃耕抛荒满两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申请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2、有关土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4、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意见;5、他项权利批准单(涉及他项权利的)(原件1份);6、听证材料(举行听证的);7、有关批准文件或相关申请文件(原件1份);8、宗地图和用地勘测定界图及地理位置图(原件各1份);9、涉及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10、有关土地闲置的证明材料(涉及闲置地的);11、收地方案和请示文件(原件);12、土地地价评估、确认地价、地价的备案意见(以有偿方式收回的)。
8、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9、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罗平 |
审批办主任 |
13807611099 63282371 |
2 |
审查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20 |
复核 |
周昌义 |
利用室主任 |
13976706116 |
2 |
审核 |
叶 奋 |
副局长 |
13976368619 |
2 |
审批 |
高昌海 |
局长 |
13379945711 |
3 |
办结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 |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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