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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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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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GT-XK-0003 |
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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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
1、事项名称: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
2、申办主体:单位、企业、个人
3、办理结果:审批文件
4、承诺时限:20日
5、法定时限:20日
6、办理条件: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⑵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⑷其他相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⑴变更土地用途的申请书;⑵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⑶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⑷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⑸原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⑹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意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罗平 |
审批办主任 |
13807611099 63282371 |
2 |
审查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1 |
复核 |
周昌义 |
利用室主任 |
13976706116 |
2 |
审核 |
叶奋 |
副局长 |
13976368619 |
2 |
审批 |
高昌海 |
局长 |
13379945711 |
2 |
办结 |
林青 |
科员 |
15208987799 |
1 |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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