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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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F-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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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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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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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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