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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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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GT-CF-0025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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