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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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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GT-CF-0006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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