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 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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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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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GT-QR-0041 |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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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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