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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更正登记

发布时间:2018-01-16 17: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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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确认

GT-QR-0037

依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1、事项名称:依申请更正登记

2申办主体: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办理结果:不动产权证书

4承诺时限:20

5法定时限:30

6办理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7、责任人:高昌海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工作日)

项目登记

 王和丽

办事员 

63280416

1

窗口受理

 陈林

办事员 

63280416

1

档案核查

 王曼云

窗口主任

63280416

2

材料扫描

 吴小文

办事员

63280416

2

经办人审查

 王恩

中心副主任

63280416

2

股长核定

 王业盈

 中心主任

63280416

2

经办人分发

 王恩

中心副主任

63280416

1

登薄

 龙勇

办事员

63280416

2

办公室登记簿
证书盖章

 王青云

登记室主任

63280416

2

制证

 龙勇

办事员

63280416

2

窗口领证

 龙泽锋

办事员

63280416

1

数据归档

 杨云棉

办事员

63280416

1

项目归档

 杨云棉

办事员

63280416

1

说明:现场踏堪、听证、公告公示、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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