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盖章):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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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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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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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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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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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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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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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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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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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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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4.《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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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全市跨行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对跨界断面水质、水文信息实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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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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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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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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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和海洋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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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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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海洋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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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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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三大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市海洋局负责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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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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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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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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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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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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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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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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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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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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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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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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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配合省厅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乡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市农林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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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2、《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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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省厅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市农业局负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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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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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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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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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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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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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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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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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省厅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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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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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废水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市住建和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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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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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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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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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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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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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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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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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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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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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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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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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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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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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厅组织的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按照标准和规范完成监测和填报考核数据,保证考核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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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3、环保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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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材料配合省厅完成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编制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生态转移支付相关细则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文昌市主体功能区划》,推进主体功能区试点建设,完善主体功能区相关配套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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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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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下达和检查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根据考核结果增减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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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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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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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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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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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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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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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2.《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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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综合管理,即制定相关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属于自己行政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如文昌市麒麟菜保护区归市海洋局主管,环保局对其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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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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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林业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陆地森林生态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并按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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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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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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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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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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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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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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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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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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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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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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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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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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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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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厅完成组织制定本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十个部门配合制定和实施计划。各部门按市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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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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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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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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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组织、指导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以及经营利用;负责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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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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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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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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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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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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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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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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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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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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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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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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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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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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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过程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省厅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市畜牧局负责具体指导畜禽养殖户开展废弃物综合利用,编制禁养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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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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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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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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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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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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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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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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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厅组织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贯彻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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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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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配合省厅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市农业技术中心负责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置和绿色植保技术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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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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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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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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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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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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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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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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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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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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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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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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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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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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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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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第五章第六十一条;
2、《海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第八条、第五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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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报告;市水务局负责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市卫生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状况监督与监测;市农业局负责对其他有毒物质行为的监督;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捕捞活动行为的监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监督;清澜海事局负责监督证书齐全、有经营性质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造坟墓的行为;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乱弃或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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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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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取水水量论证、取水口的选址,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取水许可、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水量水质检测,对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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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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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疾病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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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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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对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权的其他有毒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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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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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对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捕捞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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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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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对取土、采石、采矿或者其他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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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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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证书齐全、有经营性质的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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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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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建造坟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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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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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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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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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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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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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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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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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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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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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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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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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制定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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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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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土壤中的重金属,环保部门负责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农业部门负责严格控制养殖饲料中重金属的添加量,工信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原料中重金属的使用,住建和城乡规划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场中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的监督管理和控制,负责垃圾处理场服务期满后的妥善封场和污染防控,飞灰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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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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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落实农业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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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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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落实城镇集中治污设施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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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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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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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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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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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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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近岸海域三大环境保护目标管理(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环境管理等;市海洋局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围填海管理与监督,划定限制养殖区等。负责港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和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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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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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调查处理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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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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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船舶污染港区水域和海洋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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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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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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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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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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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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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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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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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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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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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制定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制度、技术规范,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协调重大事项,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牵头开展减排年度考核及数据核算,履行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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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琼府办〔2011〕232号)及历年印发的我省年度减排计划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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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氮氧化物减排工作过程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由环保部门负责拟订计划、明确分工、提出减排项目建设要求;对已建成脱硝项目,开展日常运营督查、在线监控和执法监察;依法处理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氮氧化物行为。二是由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脱硝技术改造或设施工程建设,并组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三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的淘汰、报废注销及路查工作。四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车用油品升级及推广使用工作。五是在减排考核期间,各相关部门需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提供减排数据和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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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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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开展污水收集管网维护工作;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并完善相关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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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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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订并推行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提高养殖规模化率;按减排模式要求,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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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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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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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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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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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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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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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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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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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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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及“十五小”等企业取缔工作,推动重点工业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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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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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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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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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实施老旧机动车、黄标车报废、提前淘汰制度,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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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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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做好油品升级置换工作;指导实施报废车回收拆解工作。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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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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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新建重污染项目,配合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参与组织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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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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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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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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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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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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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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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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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并推行黄标车淘汰补贴、减排资金“以奖代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减排激励经济政策。做好相关减排数据的统计和提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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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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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委托运营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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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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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燃煤电厂排放超标时段脱硫脱硝电价核减工作;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制订、完善并推动实施脱硫脱硝电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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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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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并及时提供与减排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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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是否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对排污许可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许可证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排污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是否超过许可排放量等相关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查看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上许可的内容进行排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2)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3)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5)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6)检查情况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等行政处罚;通报相关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许可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领证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实地抽查、发证前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局相关部门按照上述频次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督检查。
(2)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3)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每季度抽查。
(4)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年度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县环保局提交年度评估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市环保局对企业的年度评估报告进行实地抽查。
(4)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报省环保厅建议不予发证,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加大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配合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开展证前抽查或自行开展证前抽查,对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建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不予发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严肃处理。
(2)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事后监管。
(3)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的辐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辐射工作人员资格:
未按相关规程从事辐射相关生产工作的;
未按规定对自身进行辐射防护和辐射剂量监测的;
企业检查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
未如实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和工作检查表格的;
(4)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的,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5)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变更、注销等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市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进行不定期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鉴定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其他法律或文件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存在更换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而未及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范围和规模,或超过有效期未办理换证的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停止经营后未对原设施及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未妥善处置遗留危险废物;变造、伪造及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报送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等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3)发现进口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物进口利用定点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
(五)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及日常的督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2)重点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3)减排考核、监测、统计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4)现役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镇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减排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核查核算。根据市政府减排工作规划、减排工作方案和年度减排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各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核查核算工作。主要采取听取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减排项目落实情况、减排设施的运行效果、查看台帐档案资料、集中核算减排数据等方式进行。
(2)日常督查。根据年度减排计划的工作部署和减排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减排项目落实、重点企业减排设施运行情况采取专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其采取预警、总量调度,责令其开展污染治理,采取限制生产、停产、停业和关闭等措施,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现场督查督办。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核查核算。
1、根据年度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减排核查工作组对减排项目落实、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和减排台账资料等进行现场核查;
2、听取镇政府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汇报;
3、对重点减排项目、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4、查看各类减排台帐资料档案;
5、减排办工作人员集中对镇排污情况进行核算;
6、向全市通报核查核算结果。
(2)日常督查。
1、选择日常督查对象;
2、实地查看减排项目;
3、向受检镇、企业反馈检查情况;
4、根据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5、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敦促镇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2)对违法违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警告、罚款、限产、停产、没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环境执法部门处理。
(六)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的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2) 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3)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3)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4)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6)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2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并且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7)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保厅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七)对自然保护区监督的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2)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进行前期资料收集和准备,制定工作计划;
(2)进行现场检查,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汇报,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及存在问题;
(3)现场查看或复印相关资料,检查自然保护区管理与保护情况,及环保制度执行情况;
(4)开展调查走访;
(5)涉及有违法现象的进行调查取证;
(6)编写检查情况总结。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可酌情予以通报;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本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想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对该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并经评审通过并报相应基本审批机构(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八)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查看排污单位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等方式。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主要有: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2)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3)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4)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5)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了解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检查方案;
(2)持《行政执法证》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做好现场监察记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移送相关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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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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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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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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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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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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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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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海水、环境空气、噪声、湖库等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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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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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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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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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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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省控与市控重点污染源监控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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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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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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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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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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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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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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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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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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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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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本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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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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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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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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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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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纠纷调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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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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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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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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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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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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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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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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