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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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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HB-CF-0004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通过)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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