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HB-QZ-0001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4年4月24日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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