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文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2007年10月31日起施行。)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2013年10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中四项第24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第25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第26项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第27项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增补核准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
【规章】《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琼建城[2008]76号,2008年4月11日发布,2008年4月11日起施行。)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和洋浦管理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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