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修订,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22日发布,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文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2015〕305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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