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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06 12: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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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JS-XK-0010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1999年11月26日施行。)第二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1、事项名称: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防空警报设施

申请材料: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申请报告

办理依据: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主席令第78号,19961029日公布,199711日起施行)

     依据说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依据名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19991126日施行。)

     依据说明: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7、责任人:杨刚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郑霓君

莫晓晗

办事员

办事员

6333-0956

2个工作日

审核

陆宇晓

科员

6333-0956

2个工作日

审批

杨 刚

人防办

副主任

6333-0956

2个工作日

办结

郑霓君

莫晓晗

办事员

办事员

6333-0956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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