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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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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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JS-XK-0010 |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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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1、事项名称: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审批
2、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3、办理结果: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防空警报设施
申请材料: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申请报告
办理依据:
(1)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说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依据名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1999年11月26日施行。)
依据说明: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7、责任人:杨刚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郑霓君 莫晓晗 |
办事员 办事员 |
6333-0956 |
2个工作日 |
审核 |
陆宇晓 |
科员 |
6333-0956 |
2个工作日 |
审批 |
杨 刚 |
人防办 副主任 |
6333-0956 |
2个工作日 |
办结 |
郑霓君 莫晓晗 |
办事员 办事员 |
6333-0956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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