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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发布时间:2016-07-07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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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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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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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ZS-0002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1999年11月26日施行。)
    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集中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329号)
   第一条  收费对象: 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但下列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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