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4月4日颁布,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13日修订,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5号,2010年10月27日修订,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10月30日发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章】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琼建房〔2013〕237号,2013年11月5日颁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辖区内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二)定期巡查预售项目,对开发企业管理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预售资金收存、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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