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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07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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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JS-JC-0004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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