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31号 自1999年11月26日施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公用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专用工程和其他形式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纳入其固定资产进行维护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业主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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