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公布,2000年1月30发布起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2010年8月1日颁布,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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